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萨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7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87655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萨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218号帝豪名都FC-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129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萨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99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萨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为16922266.9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已提供工程款金额为30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应到税务机关就该发票进行补充完善,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萨蒙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本案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税费金额问题,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开具发票的行为。因开具发票行为无法代履行,故本案强制执行暂不具备条件。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定标的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