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059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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