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059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但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