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7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7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230445元予以扣划,其中本案案款227088元、本院案件执行费3357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227088***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剩余案款的执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金额为2326300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受偿金额为227088元,未受偿金额为209921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因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卫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