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字藏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510063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