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字藏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510063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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