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70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字藏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510063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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