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70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村字藏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510063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732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