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04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抚顺金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沈东经济区李石三期回迁楼13楼5号门市1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抚顺金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拖欠的工资4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20元,以上共计203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入职之前约定3个月试用期,3个月之后转正,试用期薪资待遇为底薪3000元加25%的个人提成加5%的团队提成,三个月后底薪4500加28%的个人提成加7%的团队提成,加五险一金。实际上无论3个月以内还是3个月以后都只发放了3000元底薪给原告,没有任何提成,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入职后原告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无果。2019年7月1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等原因离职,离职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无果,被告第一次以暂时没钱为由用微信转给原告1000元,9月16日给了2000元,之后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另外,2019年2月15日至6月30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也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于2019年8月13日向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益兴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克扣拖欠剩余工资6920元、向其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20元。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抚开劳人仲字[2019]第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2019年8月13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抚顺金益兴科技有限公司)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其他”。***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由于金益兴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与金益兴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劳动关系的确认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故***的起诉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可先行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金益兴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待仲裁裁决后就相关事项再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