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1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潍商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