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28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注册号9137078374989266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效仁,男,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国,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奥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冀迎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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