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1072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XGBFXC。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