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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34民初422号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XGBFXC。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住魏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熠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