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34民初422号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XGBFXC。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住魏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熠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