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2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167号(Z-6)。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美兰,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美兰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1040120********内的银行存款253067.54元。现冻结期限已近届满,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申请本院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李美兰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1040120********内的银行存款253067.54元,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洪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冯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