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52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167号(Z-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涛,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美兰,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美兰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1040120*******的银行存款253067.54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四街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53067.54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路*号院内*号楼*户(07-103****)的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冻结的被申请人李美兰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1040120********内的银行存款已满足原告申请冻结金额,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美兰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1040120*******的银行存款253067.54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四街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53067.5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路*号院内*号楼*户(07-103****)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洪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冯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