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205号
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167号(Z-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7216J。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美兰,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3067.54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美兰银行存款253067.5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19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8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