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农华鑫面业有限公司、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民初398号
申请人: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农华鑫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成峰公路高母营村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北京***珑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农华鑫面业有限公司、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3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农华鑫面业有限公司、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000元或者查封中农华鑫面业有限公司、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35元,由青岛海科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