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写字楼80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东四巷112号3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35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0517.45元(其本金187800.45元,执行费2717.00元);
二、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