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5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鸟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写字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腾汇三路西一巷1号2栋1层展厅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4,057,416.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签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新0105民初53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了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中的存款4,057,416.17元,如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冻结相应的财产,总额为4,057,416.17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银泰天下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支行中的存款4,057,416.17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