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636号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写字楼809、810、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朝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