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638号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写字楼809、810、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78.99元【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朝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