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7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50号小区1丘45栋。 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730,296元;二、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62,268元。”因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未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在另案冻结,本案已经进行轮候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 2.2021年10月9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昌吉市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昌XXXX号),因该宗地已分割,无法查封。 3.被执行人在工商机构、保险机构、税务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9120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