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334号
申请人: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新汽车站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723MA3RTJC119。
法定代表人:何玉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益康大道北首858号院内办公楼五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65939086Y。
法定代表人:杜厚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1605××××3020)账户23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1605××××3020)账户存款23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1605××××3020账户内存款23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33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