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265号
申请人: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新汽车站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玉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益康大道北首858号院内办公楼五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厚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鑫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1605××××3020)账户2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1605××××3020)账户存款2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