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932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74042。
法定代表人:李连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永宝。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一、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920元,由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5920元及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存在原经营地址,下落不明。本院检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人案件,负债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715920元及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581民初1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