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699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冠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洞港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16425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大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467596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冠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