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13423号
原告: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740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和村,组织机构代码56914471-1。
主要负责人:***。
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何家塔81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467596-8。
法定代表人:方永宝。
原告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源物资公司)与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永鑫建筑常熟分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源源物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永鑫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源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万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源源物资公司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建筑常熟分公司向原告购买螺纹钢等钢材,价款合计210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清。原告依约供货,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未能依约付款。2014年12月28日,被***建筑常熟分公司负责人***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原告钢材款70万元。之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未能付款。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系被***建筑公司的分公司,被***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永鑫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原告源源物资公司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建筑常熟分公司向原告购买螺纹钢、线材、带肋钢筋等钢材,价款合计210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清,合同有效期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后原告依约供货。
2014年12月28日,被***建筑常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原告源源物资公司出具《对帐单》,载明:“截止2014年12月28日,***在常熟市冠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程上结欠原告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对账确认人:***2014年12月28日”确认结欠原告钢材款70万元。之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未能付款。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系被***建筑公司的分公司,被***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源源物资公司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且已实际履行。此后,被***建筑常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原告出具《对帐单》,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70万元,被***建筑常熟分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给付货款,并计付逾期付款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建筑常熟分公司系被***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有营业执照。故对被***建筑常熟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被***建筑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建筑常熟分公司、永鑫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源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二、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920元,由被告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592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席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