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8执异5号
异议人:***,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章书琴,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何家塔81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467596-8。
法定代表人:方永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等与苏州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永鑫公司在苏州中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的债权389389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异议人挂靠永鑫公司承接了中商公司“******”花园别墅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应上缴永鑫公司7%的挂靠管理费。涉案总工程为8717627.52元,应交管理费用610233.90元,因此,归属于永鑫公司的款项仅为610233.90元,余款8107393.63元是异议人的实际施工费用。永鑫公司已经从中商公司领取了1000多万元,超过其应收的管理费用,现法院冻结的应付工程款40万元是应付异议人的工程款,属异议人的财产,且基本是涉案工程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等,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法院将异议人的债权予以查封冻结是错误的,请求立即中止并解除扣押措施,以切实维护执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本院在执行***等与永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实永鑫公司在苏州中商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上有工程质量保证金,遂于2015年8月13日向该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永鑫公司债权389389元,该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签收,未提出异议。
异议人举证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承包人安全责任书。上述证据证明异议人挂靠永鑫公司,以永鑫公司名义与中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花园别墅的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异议人按审计价的7%向永鑫公司上交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承包人安全责任书、当事人*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鑫公司对中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中商公司负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案外人***以其与永鑫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系其施工为由,主***公司对中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属于其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冻结款项基本是涉案工程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无事实依据,其据此主张优先受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止本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对其要求解除对中商公司协助执行要求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与永鑫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恽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