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26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陆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潍坊市公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兰升,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汝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