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财保47号
申请人:奎文区北***道路工程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金鼎华府17-4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5MA3MK46F3L。
经营者:杨志军,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王家村民委员会内庄检路与凤凰大街交叉口南庄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4495898Y。
法定代表人:韩海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奎文区北***道路工程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36381.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36381.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