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财保53号
申请人:潍坊昌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李家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7784305Q。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王家村民委员会内(庄检路与凤凰大街交叉口南,庄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4495898Y。
法定代表人:韩海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昌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87622.9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87622.9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