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与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765号
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诉被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60元,减半收取646.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春英
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