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137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民生家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冯治宇。
被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民生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民生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