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民初16433号
原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XXX。
法定代表人:刘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帅,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友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原告明确表示不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迪歌
书记员李瑞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