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新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7555833T(1-1)。
负责人:**,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施其发,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91072213J。
法定代表人:施其发,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与施其发、***、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821执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