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2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0378877X。

法定代表人:林天赐,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11-364-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3248540R。

法定代表人:林学岩。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勇

审 判 员 周志梅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蔡燕玲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