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11-364-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学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樟,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玲,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6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伟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