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223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97594C,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66幢。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3248540R,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区11-364-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判令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02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