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人民政府与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2708号
原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景字典,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兴业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双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与开龚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袁清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与被告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应诉前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上蔡县裕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