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6日生,住上蔡县白云观居民区。
被执行人: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2664658438T,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与开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1.已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宝马牌汽车一辆、(豫A×××××)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豫Q×××××)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对以上进行了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书。
三、经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所、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两宗。其中一宗已在其他案件中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一宗土地本案亦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经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缴存记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