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722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与开龚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袁清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30102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月息一分五厘从2020年1月2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多年来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按月息一分五厘向原告支付利息。2020年1月26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息合计630102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324500元;
二、其它诉讼请求原告***予以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