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白云观居委会南区。
被执行人:武晋东,男,汉族,1963年09月10日生,住上蔡县白云观居委会南区。
被执行人:李俊山,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1950年6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与开龚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晋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高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