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1319号
原告:魏伟妹,女,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舒蕾,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清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清丽,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魏伟妹与被告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魏伟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伟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戚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