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澳祥皮业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澳祥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白云观居民区。
被执行人: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大道与开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澳祥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清丽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雷克萨斯牌、豫A×××××宝马牌、豫Q×××××丰田牌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