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凌云制冷店与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3255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U80B46。
经营者:甘雪娥。
被告: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27D0P。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诉被告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00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荣
人民陪审员  龙凌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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