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2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3出生,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2010,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台区XX街XX小区XX苑XX楼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27D0P。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经理。
***与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702民初437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8日申请执行,请求由其给付欠款43000元,负担受理费238元;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欠款4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按调解确定给付之日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548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被执行人汉中锦城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海峰保证自2020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至全部还清时止;二、案件执行费548元,由王海峰向本院缴纳。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0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和平
审 判 员 马 杰
审 判 员 苟汉生
二O二O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