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与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1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27D0P。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空调外机款及损失112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执行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1、经本院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被本院冻结;

3、经本院到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根据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某某街某某小区,经本院查找,该公司未在原址办公;

5、依法向汉台区某某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为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公司资本金增减资、股权股东变更转让、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其他注册事项变更、股权质押及其他与工商管理相关的手续;

6、已将汉中锦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上网公布。

上述调查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凡

审 判 员 苟汉生

人民陪审员 余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执 行 员 刘宇侃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