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4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合阳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5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05764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150元;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98元。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金融、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宝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资款105764元、借款本息6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1269元未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宏升
审判员雷宏
人民陪审员雷亚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颜晓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