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锦林,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郑县供电公司、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7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3项合计2920785.37元,由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郑县供电公司赔偿2336628.30元,由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92078.54元(扣除已付85000元外,再向***支付207078.54元),其余292078.53元由***自负。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2元。因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向***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锦林于2018年5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段时间后未再按约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早已停业未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锦林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所有赔偿款项,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如不能按约支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