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郑县供电公司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丽,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妻子。
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锦林,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郑县供电公司、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3项合计2920785.37元,由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郑县供电公司赔偿2336628.30元,由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92078.54元(扣除已付85000元外,再向***支付207078.54元),其余292078.53元由***自负。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2元。判决生效后,因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向***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锦林于2018年5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赔偿款207078元,案件受理费1842元,共计208920元,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底前支付28920元,余款180000元,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锦林自愿在每月底前支付5000元,三年内全部付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汉中市居然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锦林已按照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28920元,其余双方均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721执225号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汉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