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与***,***,***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702执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汉证经字第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和调查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98068.33元(截止2019年8月21日),以及2019年8月22日至全部贷款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并承担生效文书确定之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5289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劵、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XX居XX路南侧、XX路XX居XX楼XX楼、XX楼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尚未作出结论,本案作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未决。 3、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189.81元,长安银行存款721元,邮储银行存款230元和1382元,农业银行存款824元,农村信用联社存款101元,8000元和8967.79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102.6元,建设银行存款2862元,西安银行存款113元,工商银行存款175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存款200353元。以上共计224021.2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到位案款224021.2元,申请执行人已具条领取,其余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3、经查,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将执行调查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释明和约谈,对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