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

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许**、袁甜、汉中恒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金铭、饶杰、**、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02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5层1806。
被执行人: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张万营村三组24号土地。
被执行人:汉中恒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董家办公楼二层营业房。
被执行人:成金铭,男性。
被执行人:袁甜,女性。
被执行人:许**,女性。
被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饶杰,男性。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2018)陕070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2550.76元(从2017年9月1日按年息24%计付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2日已产生123717.27元,迟延履行利息已本金10万元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已产生5390元,剩余借款302550.76元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已产生13501.33元);2、交纳诉讼费3970元、保全费2734元、执行费6038元,但被执行人许**、袁甜、汉中恒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金铭、饶杰、**、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但余额不足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暂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 岩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栾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