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

**、成金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2392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57。
负责人:楚永安,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峰、李艳,系该联社员工。
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7969669Y。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007100317,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米市。
被告:成金铭,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20316041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女,汉族,1955年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50225044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汉中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3874615XY。法定代表人:秦鹏。
被告:秦鹏,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303110712,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成金铭、***、汉中永耀商贸有限公司、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汉中唯思概念设计有限公司、**、成金铭、***、汉中永耀商贸有限公司、秦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9元,减半收取12884.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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